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海诉被告徐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8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 年 一 月 十 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崔丽霞
电 话:0374—8351085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