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闫国杰、李淑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宏彬申请执行闫国杰、李淑敏、王晓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作出(2019)禹执字第2015-7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李淑敏名下位于禹州市夏都办通明寺南路(不动产权证号:1030000597)号的房地产一处。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由河南鑫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豫郑鑫睿评字【2020】SF04013A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人民币272.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房地产单价为3857元/㎡。快速变现价值为人民币217.7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到本院执行局306房商定拍卖事宜,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赵法官
0374836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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