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贾广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明申请被执行人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贾维强、梁彩玲、贾广浦、梁忠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绿证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19)豫1081执恢2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贾广浦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16号楼(恒大绿洲小区)22层05号东侧北起第1户的房产一处(备案合同编号201306070147)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执恢212-4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到本院审判楼1楼大厅西118房间选定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