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院及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付法官
联系电话:185*****
原告王光明诉被告刘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