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高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意诉你及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高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全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4167.33元;被告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全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2083.6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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