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秋敏、袁清玉:
本院受理原告耿建业诉王秋敏、袁清玉、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县华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0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〇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一庭 靳炳奎
电话:0374-835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