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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被告刘国才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05 18:02:3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国才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依法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款项共计413408.93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对被告刘国才抵押的房产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邮编:461670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51191

责任编辑:吕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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