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与齐某1、齐某2、吴某赡养纠纷案
——体现法律与人情,维护家庭和谐
关键词 民事 赡养 和谐
基本案情
原告寇某与丈夫齐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与丈夫同齐某1共同生活,丈夫因病去世后,原告随齐某1共同生活至2018年年底。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9年年初随齐某2共同生活至今。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三被告因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本案诉讼。
审理中,齐某1认为其履行过赡养义务,且原告每年有房屋租金供其支配,原告诉请让被告支付赡养费是不需要的。被告父母经营的门店由齐某2经营,齐某2则称母亲所诉属实,被告齐某2仍愿意赡养自己的母亲。
裁判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齐某1自2019年9月份起,于每月的28日之前给付原告寇某当月的赡养费、护理费共计1600元,护理费41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寇某支付;原告寇某看病以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齐某1、齐某2、吴某均担,在原告住院期间,三被告对原告有照顾伺候的义务。
核心价值 和谐
尊老爱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齐某1、齐某2履行赡养义务的诉求。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支持要求被告齐某1承担赡养费、护理费的诉求。原告看病以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齐某1、齐某2、吴某三人均担。在原告住院时,三被告对原告有照顾伺候的义务。本案判决从实际和照顾老人心情意愿的角度出发,解决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