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长安:
本院受理原告王靖超诉被告监利润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熊冠雨、第三人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监利润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靖超借款本金238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8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