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桃色事件”,非法拘禁他人索要钱财,结果却把自己送到监狱。9月26日,禹州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某是禹州市人,今年25岁,小学文化,整天无所事事,好吃懒做,没钱花了就想些歪门邪道弄点钱花花。曾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按说应痛改前非,不料又故伎重演,于2010年7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而刑事拘留。
王某和巴某是朋友,平日里你兄我弟很是要好。一段时间以来,王某风闻巴某的女友和张某有染,不仅心生一计,准备借机敲张某的竹杠。
2009年7月5日晚21时许,王某和另两人在禹州市体育场附近见到张某及其女友。王某立刻和同行二人商议对张某下手。王某上前拦住张某及其女友,说张某乱搞男女关系,今天要给自己的朋友解气。几人遂将张某和其女友拽上出租车拉到禹州市城南,伙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直将张某非法拘禁到第二日凌晨2时许。张某的女友被迫到亲戚家借到1000元交给王某等人,才和张某被放出来。张某的伤情后经刑事技术鉴定构成轻微伤。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