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屋内暗藏勾当,夜半群众电话举报。11月5日,禹州市法院判处休闲屋的开办者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孙某是一个24岁的女孩子,汉族,家住长葛市长兴街道办事处。初中毕业后孙某不再上学,在外面打工时逐渐接触一些休闲屋之类的生意,孙某经常考虑也开一家自己的休闲屋赚钱。孙某随后来到禹州市,在市区建设路东口开了一家洗脚足疗的休闲屋。生意不如人意,孙某便动了歪脑筋,容留不法勾当借以捞些外快。2009年12月份以来,孙某在休闲屋内容留、介绍郝某、赵某卖淫。201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孙某在休闲屋内,容留曹某等二人吸食毒品,也就在同时,禹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赶至休闲屋行动,孙某一案由此告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犯禁毒的相关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孙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