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采矿在家中存放近40斤炸药,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刑罚。11月5日,禹州市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杜某今年5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禹州市苌庄乡人。感觉种地不能赚钱致富, 2008年11月,杜某在本村开始采挖矸子土和铝矾土,但却苦于没有使用炸药的资质。2009年6月的一天,杜某从一名四川人手中购买了一批炸药,悄悄存放于自己家中。
2010年4月28日,禹州市公安局矿山治安大队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在杜某家存有炸药。禹州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在确认杜家之后派人到禹州市东商贸一理发店内将杜某抓获并带到杜家。但杜某拒不供述其真实住处。公安干警遂用杜某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杜家大门试开,杜某不得不承认是自己的家。公安干警当即从杜某家北屋东边一间走廊下木头柜子里查出散装炸药2.4公斤,包装锭状炸药15公斤,雷管3枚。
法院认为:杜某违犯国家的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