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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携带180枚雷管 非法买卖爆炸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21 09:16:15


铝石矿上打工,炸药房内居住,正交易时被抓。1115日,禹州市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

孙某今年37岁,男,家住禹州市苌庄乡。小学文化的孙某靠种地为生,家境一般的他常常到附近的矿上打工。200811月,孙某到禹州市磨街乡李某所开的非法铝石井矿上打工。时间不长,孙某就住在该矿放有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房间内,负责对爆炸物的保管、发放工作。但矿上的工资并不能让孙某迅速致富,孙某看看屋里存放的雷管等物,不仅动了心思。2009815日晚,孙某经人介绍,随身携带180枚雷管到磨街乡马垌村与人交易,不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随后在孙某住室内查获由其保管的100多发雷管、50米导火索及225千克炸药。

禹州市检察院随后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孙某辩护人认为孙某做为打工者居住在放有爆炸物的房间内,不具备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系未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孙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出售爆炸物,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但属未遂,可减轻处罚。孙某住室保管的雷管、炸药为矿方开采铝石所有,其保管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储存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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