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兴家: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兴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朝玉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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