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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伟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10-19 08:33:19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某伟、刘某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朱某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邢某雨、朱某辉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零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究朱某伟赌资十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亲属充当手下,并组成专门的要账队,采取发放工资、许诺不用还钱等好处笼络、控制团伙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禹州某古玩店为掩护,募集资金,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邢某雨、朱某辉、徐某博等人采取拉横幅、用高音喇叭喊话、堵门、哄闹等方式滋扰、冲击被害方企业、被害人工作单位及住所。在朱某伟和刘某玉的指使下,该集团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禹州市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邢某雨、朱某辉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朱某伟、刘某玉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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