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郭某林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等一案。
被告人郭某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人刘某朋、安某发、冀某柯等6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之前,被告人郭某林作为郭某喜(另案宣判)之兄,直接听命于郭某喜,积极参与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妨害公务、赌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积极参加者。2010年之后,郭某林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谋取暴利,并且采取发放工资、许诺承包工程、经常聚众吃喝等手段聚笼成员,逐渐形成了以郭某林为首要分子,以冀某柯、刘某朋、安某发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自2010年开始至案发,采取肆意辱骂、殴打欠款人、强迫欠款人写侮辱性保证书、随意毁坏欠款人财物、强行向欠款人索要不能如期还款的惩罚性财物、强迫欠款人交易房产等手段讨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8月至2009年,郭某喜违规开发某小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违规建设,郭某林等数十人采取围攻、辱骂、锁工地大门、强行收缴执法工具等暴力手段妨害执法,致使公务不能进行。2014年,郭满满(郭某喜之女,另案宣判)、郭某林等人对市内某幼儿园老师进行辱骂、殴打、恐吓,并对校内设施进行打砸,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幼儿园教学秩序,导致该幼儿园名誉受损。
针对该案件情况,开庭前,禹州市法院连续3天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权异议、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告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并于9月12日组成合议庭,持续11小时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郭某林等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