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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 心系百姓解民忧 农民工兄弟二赠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20-10-19 16:25:21


    2020年10月13日,禹州市法院法官郭艳华一早就去了苌庄镇扶贫,其助理在办公室门口发现一个卷起来的锦旗,经过查看后才明白,这面被拒了多次的锦旗还是送来了。

    五名农民工遭遇欠薪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原告陈某、范某、王某、刘某等五人在2016至2017年间,受雇于被告汪某从事电力工程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双方协商日工资160元、180元不等,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下欠工资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访等方式催要欠款,被告均未支付。

    今年3月份,五名原告分别将被告汪某起诉至禹州市法院。考虑五个案件系同一被告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做到劳动争议案件快审快结,禹州市法院民一庭将案件合并至郭艳华法官处一并处理。

    庭审中,被告坚持不认可五原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其并不欠原告工资。查明事实后,郭艳华法官认定被告汪某同原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五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交了工资统计表、被告的微信转款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汪某所欠付的劳务报酬。被告汪某虽对原告提交的工资统计表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证据效力。五原告提供的工资统计表虽系单方证据,但其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接受劳务者拒绝同其算账或为其出具欠付劳务费等欠款手续的情况下,片面的要求其提供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算账凭证或其他欠款手续,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不利于保护劳务者的权益。且被告汪某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过工资款,再结合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五原告已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而汪某虽否认五原告的主张,但在未能提交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婉拒后继续赠送锦旗表

    最终,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陈某工资20500元、范某工资11440元、刘某工资23340元、王某工资12160元、刘某工资11800元。

    收到判决后,为表达对禹州市法院的感激之情,五名原告制作锦旗并联系法官赠送,但郭艳华法官表示这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婉拒了对方的锦旗。而同时,被告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经过郭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工作后,仍然坚持上诉,上诉案件于2020年9月底结案,上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得知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后,陈某等五名原告再次向郭艳华法官表达了要赠送锦旗的要求,但仍然被婉拒。最后,陈某等人执意将锦旗送至法院门岗处,由门岗工作人员代为将这面锦旗放至郭艳华法官的办公室门口。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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