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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邪念实施抢劫 自首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2-21 09:31:01


2010127,禹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罪,孟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本可以不发生的罪行,犯罪,只在那一念之间。
    2007年5月90
时许,被告孟某伙同翟某、鲁某(二人已判)、白某(外逃)四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在禹州市游玩时,发现身上所剩钱不多,便突发奇想说不如抢劫,不就有钱花了。随后四人持刀将在禹州市滨河路胖东来电器对面小树林内谈恋爱的赵某、陈某二人挟持上车,带至禹州市方岗乡朱庄附近一偏僻处,对赵某、陈某进行搜身,共抢得现金2500余元及手机两部(价值1329元),账款伙分挥霍。20101020,被告人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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