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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扫黑除恶】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10-21 08:29:34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以郭某喜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目郭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增、董某军、郭某十六年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21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定点聚集、内部奖惩为手段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赌博、强制送料、暴力开发、高利放贷、强占债务人、担保人房产或公司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向60人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金额1.6697亿元,非法获利4152.68万元。通过非法强占某KTV,获取营业额共计1870余万元,非法获利562余万元。

    凭借非法敛财积累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势力,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恃强凌弱、横行禹州、残害群众,公然与国家机关对抗,长期在禹州市区及火龙、梁北等乡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因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社会影响较大,禹州市法院制定详细审判预案,于庭审前连续10天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存在的争议证据,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随后,连续两天用时24小时进行庭审,省扫黑办及许昌市、禹州市相关职能派员旁听庭审。

    经过合议庭审理,综合考虑2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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