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受伤致残,未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推诿,工人又应该如何维权?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审理并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鸿畅法庭法官王旭光依法公正判决,通过论证扎实、逻辑严谨的判决书说理释法,收到判决后的被告方表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支付赔偿款2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7月9日,受雇于禹州某公司的王某在该公司车间内用工具车推坯过程中,因车翻导致整车坯倒塌向王某,当日王某因伤即被送医。经住院诊断,王某因骨折造成急性不完全截瘫,在禹州市某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事发后,被告公司为王某垫付医药费51955.36元、专家费2000元、支具费2000元,并给付原告生活费5800元。2020年1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鉴定,原告王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后原告以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为由于2020年5月提起诉讼。
禹州法院鸿畅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旭光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态度,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双方做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工作,在双方协商无果后,2020年8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扣除被告已垫付资金部分,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3122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334元。该份判决书用语规范、说理详尽,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主动与王旭光法官联系表示服判息诉,并将标的款及诉讼费共计233558元转至我院案款账户,现原告王某已收到该笔款项。
至此,原告王某的损失已得到了合理、合法赔偿,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彻底圆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