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教养后短短一个月内,接连6次采取砸破轿车玻璃手段,频频实施盗窃的少年张某,12月16日被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8月21日,禹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有一名少年在西街一小巷兜售数码相机、手表、玉坠等物品,据反映此人没有正当职业,居无定所,平时游手好闲,但出手却比较阔绰,近期经常集结一群无业人员在网吧、舞厅等娱乐场所厮混,形迹十分可疑。侦查人员立即赶到,询问其物品来源,张某神情慌张,答非所问,转身欲跑,民警将其当场控制。经过失主辨认,确定财物正是不久前轿车被砸案件丢失的被盗物品,该名少年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讯问,张某系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曾因盗窃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
201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张某转悠至禹州市东区一街道内,趁夜深人静无人之际,用石头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砸破,进入车内,窃取现金5000元和一部数码相机后,迅速逃离现场。其后,张某采取相同手段,于深夜或凌晨接连作案五次,窃得车内现金、数码相机、购物卡、金银首饰等财物,总涉案价值近万元。所盗窃赃款赃物除少部分被追回外,其余大部分被挥霍。张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车窗玻璃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