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15岁时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27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6日又犯抢夺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出狱后无正当职业又不思进取,整日与社会上的小混混(无业人员)聚在一起商量发财之路。2009年3月29日郭某与王某共谋后,于晚上10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照踏板摩托车带着王某,在禹州市南大街跟踪被害人海某和刁某行至禹州市农机公司路口正南200米处,趁海某和刁某不备,抢走海某达芙妮棕色手提包一只。包内装有现金220元,CECT牌直板型手机一部,一个水杯、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夺物品价值3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