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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识字本”,治理大国家

发布时间:2020-10-23 08:37:08


    《急就篇》作为中国古代早期识字类读本,创制于西汉年间。西汉从秦的废墟上崛起,对享国仅十余年的“暴秦”依靠法家思想治理天下的模式反思甚多。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就曾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作为反思的结果,是汉武帝采纳大儒董仲舒的建议,尊奉儒家思想,“引礼入法”,走上了一条和秦代完全不同的治理之路。

    作为“德法合治”传统的开创者,汉代确立的并不限于以“春秋决狱”和“亲亲得相首匿”等为代表的诸立法原则和审判原则。法律的运行是动态的,民众发自内心的尊崇和信仰法律方为根本。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一个国家需要的是“有耻且格”的人民而绝不是钻法律空子的“无耻”之徒,但教育引导民众明德守法却并非一蹴而就之事。更何况,与当代不同,中国古代一直有“无讼”之传统,老百姓一般不愿意到衙门里面去打官司。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讲,一般难以通过诉讼程序去了解法律条文和审判过程中所蕴含的道德教化内容,遑论当时历史条件下识字的人毕竟是少数,就算法律条文摆在面前,也无法阅读和领会。介于此,以《急就篇》为代表的识字类读本却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

    其实在《急就篇》问世之前,汉代还有类似的“识字本”《仓颉篇》,但因为其内容复杂,所用字词艰深晦涩,很快就被《急就篇》所取代。《急就篇》篇幅短小,仅2144字,但基本包含了当时所有的常用字。关于其性质,有学者认为是蒙学教材,还有一些学者,如日本的富谷至则认为其属于“吏员以撰制行政文书为目的”使用的文字学习书。

    事实上,无论是蒙学教材还是基层官吏适用的学习书,均是为初学者或识字程度不高之人准备的,所以必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文字简单易学;第二,字词还能够表达一些基本的含义,便于记忆和领会。《急就篇》受众极其广泛,囊括了几乎所有的学龄儿童和文化程度不高的政府中下级官员,他们在学习《急就篇》时,除了认读汉字以外,还能接触、领会、掌握字词中蕴含的道德理念,而正是这些道德理念促进了民众综合素养的提高,同时也构筑了国家治理的基础。

    《急就篇》内容可以分为姓名和物品两个部分。姓名部分为三字一断,采用姓氏加词组的构成方式,共计罗列了一百余个词组,如“荣惠常”“董奉德”“代焉于”等。当然,这些仿佛确有其人的人名主要是编撰者为了方便记忆所杜撰的。抛开姓氏不看,“惠常”“奉德”“焉于”这些姓氏后缀的名字其实就是一个个浓缩的道德价值观,通过学习这些词组就能起到识字和教化的双重功效。综合这些道德价值观的内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描述国家层面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如“步昌”“千秋”“汉强”“谏朝”等,涵盖了对国家繁荣昌盛、国祚长久传承、开疆拓土、政府广开言路听取不同意见等方面的热切向往,体现了只有国家强盛人民才能幸福安康的基本价值追求。

    第二类是对民众个人道德修养核心价值的凝练,如“忠信”“何伤”“贤良”“不侵”“孝让”“守实”等,这一部分内容最多,基本涵盖了传统“五德”或“八德”的全部内容,总结了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成长、立足、发展、成功所应当遵循的各类道德价值观。

    第三类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正向激励,如“延年”“士梁”“富贵”“杜杨”等。道德败坏、违法乱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品德端正、严守法律的人则会拥有可期的未来,寿命更长、成为国家的栋梁、生活优渥、子孙满堂等等。这些愿景并不虚幻,就在每个人身边,看得见、摸得着,乃是对明德守法的褒奖。

    三类道德价值观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联性。个人的道德修养是前提条件,追求并获得美好的人生是奋斗目标,而这两者的实现都需要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作为坚实后盾,个人的命运同国家的安危是紧密相关的,古人将三者的关系总结为“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急就篇》只是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语言将这种理念灌输到更多的人群当中。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从历史经验来看,孔子在春秋末期曾提出“克己复礼”,竭力挽回德治的传统,企图通过重建礼治来规范整个国家和社会,但他失败了。这也说明,当国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社会生活日益繁杂之时,纯粹的道德教化是不足以治理国家的,必须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急就篇》作为道德教化的民间普及读本,其本身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要在汉代的法律体系配合下方能实现道德教化的有效性。

    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理念。在古代社会,君主作为国家的最高元首,自身就是国家的象征。《急就篇》中出现的“爱君”“政阳”等追求的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后汉书·光武纪》中记载“建武二十四年,诏有司申明旧制阿附藩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另外,在《汉书·功臣表》中也有“太初二年,雎陵侯张昌坐为太常乏祠免”的记载。可以看到,背叛国家、附益诸侯、怠慢国家祭祀等行为均被视为不爱国的表现,有重法严惩。

    孝道伦理是汉代的立国之本,其历代皇帝的谥号中均冠有“孝”字。《急就篇》中屡屡出现“利亲”“孝让”“说(悦)长”等反映孝道的词语,反复宣讲孝道的极端重要性。同时,法律也在严厉打击不孝行为,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的行为均要被执行弃市刑。对一些较为隐蔽的,以不作为方式出现的某些情况,如《汉书·扬雄传》注引应劭引律提到的“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和《二年律令·户律》中“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的情形,服丧之期不满三年和养之不善难以归结为通常意义上的“不孝”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说教的方式,无法根绝之,须通过法律对其施以负面评价,如不得选举、将名下房产、土地、奴婢交由祖父母使用等方式,引导行为人自觉践行孝道。当然,法律同时也褒奖有孝道之人,为其提供方便,享受某些免税措施,如《后汉书·陈忠传》中记载的“有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送葬”和《汉书·惠帝纪》中提到的“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等相关规定。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有法律通过强制力进行保障。其中,有正面的扶助,《汉书·文帝纪·养老令》中记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亦有在犯罪后,宽缓处理的人道方式,《汉书·宣帝纪》中“元康四年,诏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论”,《汉书·惠帝纪》中也有“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的记载,充分体现了对触犯刑法的老幼采取矜恤措施的道德操守。

    民众是否诚信事关社会的风清气正,《急就篇》中就有“忠信”“守实”“何伤”等反映诚信的核心价值,引导民众的诚信意识。另一方面,汉代法律也惩罚不诚信之人,《潜夫论》中说“永平时,诸侯负责(债),辄有削绌之罚,其后皆不敢负民”,《汉书·昭帝纪》注如淳引律“诸当自占者……占不以实……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二年律令·盗律》条文中有“诸有叚(假)于县道官,事已,叚(假)当归。弗归,盈二十日,以私自叚(假)律论”。现代社会中,欠债不还一般属于民事纠纷,难以通过刑罚去惩戒欠债人,导致“老赖”横行,社会诚信意识淡漠。而在汉代,一个人一旦欠钱不还或胡乱申报自己的资产,甚至只是借用公物,超过一定期日不予归还的行为,均被纳入刑律所惩罚的范围,甚至连贵族也不能幸免。这种通过刑法强制力推行诚信的做法,或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家治理需要大量官吏。官吏自身的道德修养,尤其是廉洁清明与否关涉到国家治理的好坏甚至国家存亡。廉洁需要正向引导,同样更需要负面的惩罚,尤其对一些看似打“擦边球”的行为,立法者也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去预防,《史记·功臣侯表》中有“邔侯黄遂,元鼎元年坐卖宅县官故贵,国除”。《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和“博戏相夺钱财……夺爵各一级,戍二岁”。对官吏暗箱操作高价买卖房产、放高利贷和赌博等行为严加惩戒,以儆效尤。

    《急就篇》还多次提到道德的整体价值,如“妙房”即诸多道德集于一身的意思,“尧舜”“禹汤”“贤良”等,都是对有德之人的溢美之词。与之相对应的,汉律也对有德之人进行正面评价,给予其实惠。《二年律令·收律》就有“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的条文,有德之人,就算是奴婢,也能获得诸多的优待,更何况有汉一世一直实行的“举孝廉”制度,其也意在推举有德之人为官从政。

    现代中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守法状态包括三种类型层次:第一,守法的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可谓“民免而无耻”;第二,守法的中层状态,即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社会秩序;第三,守法的高级状态,即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可谓“有耻且格”的状态。汉代治理模式中以《急就篇》为代表的识字读本同汉代法律相结合,在法律中融入道德指引的作用,利用法律强制力确保道德的教化作用,双管齐下,提升国民道德水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高峰,这种“德法合治”的思想理路和具体实践或许对今天的人们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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