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蹈覆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2月20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一万元。
陈某系禹州市古城镇某村村民,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5月刑满释放后与同村的高某、李某整日混在一起,吃喝不分。由于三人都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平常的支出全靠父母供给,手头日见拮据。后三人在闲逛时发现,加油站车水马龙,便产生了到加油站“捞钱”的想法。200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高某、李某等人预谋后,携带刀、钢管等凶器乘出租车来到禹州市古城镇某加油站敲门声称加油,因无人开门而抢劫未遂。随后,伙人又来到朱阁乡某加油站,将加油站营业室的门骗开后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王某奋力反抗并将李某当场抓获,伙人见势不妙趁乱逃窜。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刀、钢管等凶器,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