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却因未按时还贷而无法过户,后该房子又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屋交易无法实现。近日,禹州市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双方、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8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郭某通过禹州某房产中介居间,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壹号公馆某单元一套房屋以52万元价格出售给郭某,郭某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定金,并约定被告的不动产权证下发后七天内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郭某按约向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其中1万元交于中介。双方同意暂存于中介处的1万元为押金,押金在办理完成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前由中介代为保管。不过,在郭某催促过户时,才得知王某尚拖欠银行房贷未付完而无法过户。
后另经法院查明,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房贷,银行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房贷35万余元。后开发商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银行房贷,2019年9月,禹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郭某买房的意愿最终落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王某定金,被告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郭某办理银行面签及过户事宜等。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王某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5万元定金中的1万元为暂存于中介处的押金,王某实际收到定金4万元,故王某应当双倍返还郭某定金8万元。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三方合同解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8万元定金返还郭某,房产中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万元定金返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