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巾蒙面,手持凶器,威胁他人抢劫钱财,12月23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系禹州市朱阁乡人,初中毕业后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时常出入一些鱼龙混杂的场所,为了满足吃喝玩乐挥霍的需要,无经济来源的他在大街上闲逛之时见禹州市夏都办一煤球厂生意红火,遂萌生了抢劫生财的邪念。2008年12月21夜,张某伙同他人,戴上面罩,携带刀具,翻墙进了该煤厂的院子。生活在院内的王某听见动静,正欲出门看个究竟,张某等人冲进值班室,把刀子架在了王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而后强行把其捆绑起来。在张某等人的威逼、恐吓之下,战战兢兢的王某被迫交出了3500元、一部手机和一对金耳环。经鉴定共计价值1660元,销赃后挥霍一空。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蒙面持刀入室,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