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装卸钢材工作之便,三个月内频繁行窃,涉案价值数万元,东窗事发后追悔莫及。12月28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魏某系禹州市无梁镇人,今年5月经人介绍来到市一水泥厂装卸钢材,以维持生计。为了更快地获取利益,魏某动起了歪脑筋,多次趁夜晚无人之际,利用车辆将网架钢管、钢球、钢架方钢等物品运出场外。案发后,魏某所盗物品在其家中被查获,并已全部退缴给失窃单位。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11601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