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小群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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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闫小群: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1年2月1日16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〇 年 十一月 二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一庭 靳炳奎
电话:0374-8351092
责任编辑: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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