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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事故“碰瓷” 敲诈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21 10:34:29


为筹钱玩乐,便动起了碰瓷“赚钱”的歪主意,在碰瓷不成后,威胁他人,强索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229日,禹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李某系禹州市郭连乡人,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整日和社会上无业青年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由于毫无经济来源,平时总想着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只能靠小偷小摸来维持大手大脚的花销,沉溺于吃喝玩乐之中,不务正业。为了筹钱享乐,李某萌生了“碰瓷”赚钱的念头,伙人一拍即合。

2008521,李某伙同孟某、卢某等人预谋后来到禹州市郭连乡水泉路口,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挡住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三轮车,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在遭到拒绝后,便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3000元现金后迅速逃窜。其后,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相同手段先后三次敲诈过往司机,谋取利益计9300元,挥霍一空。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等方式,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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