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为贪财竟主动收赃,高价转售谋取不义之财,受到法律惩罚后追悔莫及。12月31日,禹州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禹州市东环路自营的电动车维修部内,以320元的价格将他人盗窃的电动车收购,后又以102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7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45元。其后,王某先后三次采取相同手段,低价收购赃物,高价转售,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王某收购赃物共计4350余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