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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借助外力调解案件收到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1-02-21 10:47:36


为了能够将社会矛盾彻底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禹州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乡村干部、社会法官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邀请他们参与到法庭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使案件调撤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今年910830分许,家住方山镇三古垌村的李夫晓驾驶豫K-R5219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王栩硕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栩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夫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栩硕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人王栩硕之父王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不及时到法院起诉,反而私自将李夫晓的车辆扣押。后双方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李夫晓于20101119日到禹州市法院花石法庭起诉要求受害人之父王辉返其轿车,并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该轿车,李夫晓同时也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法庭及时通知被告王辉应诉,1124日,被告王辉以人身受到损害赔偿为由到禹州市法院花石法庭起诉李夫晓。法庭曾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及放车问题进行调解,但王辉害怕将李夫晓的车辆放行后不能得到赔偿,一直不同意放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原告提供足够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标的物。但法庭考虑到王辉是受害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遂邀请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花石乡政府驻村干部以及蜂王湾村的村干部参与到调解过程中。1230日,经过法庭干警、花石乡政府驻村干部和蜂王湾村村干部的多次调解,王辉最终与李夫晓达成了赔偿协议,李夫晓一次性赔偿王辉之子各项损失24000元,王辉将其扣押的轿车交还给李夫晓。最终,这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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