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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示范效应 推进类案同判

发布时间:2020-11-19 11:08:56


    “类案不同判”现象是司法改革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之内的不同法官之间都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且在系列案件中尤为常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类案研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类案示范审判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考察。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余杭区法院共审理系列案件57批2201件。有36批1748件适用类案示范审判机制,但其中20批1428件未发挥类案示范审判机制应有效果;其余21批453件未适用该机制。系列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涉房类纠纷多发。涉商品房类、房屋租赁类、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多发,其中涉商品房类纠纷537件,多因商品房精装修不符合标准、商品房延期交付及延期办证、商品房房产证无法办理、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过程中收取其他费用等引发。房屋租赁类纠纷116件,多因商场管理不善导致客流量减少,商户生意不景气、不愿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引发,或者商场、公寓产权人采用“以租代售”模式“销售”房屋,而后“买受人”以托管方式委托其经营,因不按期支付托管费用或不按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63件,多因用地类型无法分割转让致使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

    2.诉前调解率偏低。一方面,系列案件通常是由于作为被告的企业等经营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所致,其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长,以拉锯式诉讼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因此不愿意在诉前化解,也拒绝接受调解方案,且呈现上诉率高、自动履行率偏低的特点;另一方面,原告通常对判决结果期望较高,也不愿接受诉前调解。

    3.信访压力较大。系列案件通常由同一事实引发,涉及原告人数较多,且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被告又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尽管非同一案件,但“抱团诉讼”现象较为常见,尤其原告认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很容易通过抱团方式上访维权。

    二、原因分析

    1.业务能力梗阻,立案环节精准识别难。类案“类而不同”,适用类案示范审判机制需要立案人员从系列案件中甄别具有示范效应的个案先行立案,立案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当前以聘用制书记员为主、流动性高的立案人员队伍难以满足该需求。同时,有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规避类案示范审判机制,故意拆分系列案,“蚂蚁搬家”式陆续立案,加剧了立案环节识别类案的难度。

    2.类案识别梗阻,裁判环节类案类判难。具体案情差异增加识别难度,类案可能被随机分案至不同庭室、不同法官审理,甚至分流至不同法院。而且目前案例检索平台较多,存在用不同检索平台检索获取的案例具有较大差异的情况,加上法官知识结构、专业素养、认知水平等存在差别,导致裁判尺度差异。

    3.内外认同梗阻,推广环节主动适用难。类案示范审判机制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法院内外部力量难以认同推进该机制。部分当事人认为示范立案损害了其诉讼时效利益,以示范立案不执行立案登记制为由提出信访、投诉。部分代理律师则认为系列案件当事人不起诉或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会降低其律师费用,遂抵触类案示范审判机制,力图促成逐个立案审判。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分案机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对于同一系列案件,可交由经验丰富的同一法官进行审理,避免不同业务庭室、不同法官因认识不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同时对判决结案的,可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宣判,尽量避免因法官个人认识误区导致裁判结果出现错误。加强对已决系列案件的分析研讨,总结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告知社会公众,特别是类案当事人,以类案示范带动系列案件批量化解。

    2.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类案系统识别预警。可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全国通用的类案检索统一平台,各高院在该总平台下设检索分平台,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审结及在审同类案件能够被收集到检索总平台及分平台,立案、裁判时能够精准识别类案,以明确裁判的方向和尺度,为“类案同判”工作提供指引。中院、基层法院要明确检索范围及服务对象,在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基础上,可分别对本辖区及上一级法院的生效类裁判进行检索,并确保裁判结果与省情相适应,符合人民群众期待。

    3.建立激励机制,引导诉讼主体参与适用。探索建立反向惩戒制度,将故意拆分系列案件影响类案示范审判的当事人,列入类案示范审判黑名单,加大立案审查的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故意拆分系列案件影响类案示范审判的代理律师,可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引导各类诉讼参与主体积极配合适用类案示范审判机制;对于立案时主动告知类案情况的诉讼参与人,加大诉前化解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程,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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