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如厕方便之机,持刀威胁,抢劫被害人身上仅有的3元钱,却没想到因此获刑2年。年仅18岁的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懊悔不已。1月10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系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人,2007年9月随父母来到禹州打工,由于怕吃苦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整日无所事事,混迹于社会,期间结识了同龄青少年蒋某等人。为了弄钱挥霍,伙人商量后盯上了人烟较为稀少的北关游园,伺机进行抢劫作案。
2008年3月15日晚,王某伙同蒋某等人预谋后,随身携带刀具,来到北关游园西侧一公厕内,装模做样在解手,借机寻找目标。见李某走了进来,趁其方便之机,王某等人突然掏出刀子,一拥而上,进行威胁、言语恐吓,强行从其身上搜出钱包一个。李某奋力反抗,蒋某一怒之下挥刀将其头部砍伤,伙人迅速逃离。事发后,王某等人清点钱包,发现仅有3元钱。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应当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