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法官主持调解,我的赔偿款不知道还要拖多久,多谢法官主持公道。”1月10日下午,禹州市张得乡的赵某紧紧握着市法院民一庭法官杨辉的手连声道谢。
2009年4月20日,因在禹州市某煤业公司进行井下作业时煤矿坑道突然塌方,禹州市张得乡农民赵某的左臂和左前足被砸伤。赵某经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2009年9月13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约定公司赔偿赵某各项费用3万元,以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其后,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赵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2010年4月8日,赵某以显失公平为由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该煤业公司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煤业公司坚持认为与赵某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赵某反悔,实属无理取闹,坚决要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则认为,该煤业公司在其住院期间不及时交医疗费,导致医生多次中断用药,出院后又要求其在事先印好的事故处理协议上签字,属于乘人之危。且该煤业公司的赔偿数额与自己七级伤残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相差悬殊,显失公平,事故处理协议理应被撤销。
面对双方激烈的矛盾,庭审前后,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杨辉多次前往被告煤业公司做调解工作,给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其最终认识到之前的赔偿数额确实过低。经过一天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重新达成赔偿协议:该煤业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赵某3.5万元,赵某不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