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车祸,在肇事车辆逃逸、自己所在公司拒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自己所在公司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26日7时许,王某骑摩托车到禹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上班,途经一转弯路口时与货车相撞,肇事车辆逃逸。伤势严重的王某被送至禹州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909.8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禹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伤残费等费用,遂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2010年9月15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禹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禹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坚持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无直接关系,王某应找肇事者索赔。
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耐心为被告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从行程路线、上班时间等方面予以分析。经过一天的耐心沟通,禹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