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此之前,李某已经进监狱四次了。
生于1968年的李某, 26岁那年因犯奸淫幼女罪罪被禹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才又回家;2002年10月因盗窃罪又被禹州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06年8月又因盗窃罪被禹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5月因在郏县犯盗窃罪又被郏县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0年5月刑满释放;回家之后的李某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最终又落入法网。
201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在逃)、晓东(具体身份不祥)去到禹州市小吕乡于庄村马某家盗窃价值1204元的组装电脑一台,价值450元的电子秤一个,价值129元的无绳电话机一部,价值172元的音箱一个;后三人又去到禹州市小吕乡关庄村侯某家,盗窃价值455元的脚蹬三轮车一辆,价值128元的塑料薄膜一块。案发后,音箱、电子秤追退失主。201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又伙同其二人去到禹州市张得乡郑村王某家,盗窃价值202的自行车一辆;后三人又去至同村孙某家,盗窃价值150元的鸡子5只。案发后自行车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