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咬伤手指后,在伤情不明的情形下,与对方签订赔偿协议,后因伤情感染恶化,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赔偿协议并要求赔偿9万元。1月1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计77392.93元。
2010年3月18日晚,杨某因单位一直未给付自己春节期间值班工资,遂找公司领导高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口角。高某一气之下伙同他人,于下班后在值班门岗处拦住杨某,对其进行殴打。厮打中,高某将杨某的左手咬伤。3月27日,高某因咬伤原告被市公安局拘留10天,罚款500元。后经禹州市东城区派出所调解,双方于4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5000元,杨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但让杨某始料未及的是伤口感染化脓,先后经禹州市中医院、新乡公立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11902元,被诊断为:左手环指外伤(屈指肌腱断裂)、脑震荡、额部皮下血肿、胸部软组织多处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杨某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赔偿协议,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元。被告高某坚持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自愿,且已履行完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禹州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争执中致伤,原告亦有一定的过错,双方责任以杨某承担30%,被告承担70%为宜。且原告的伤情已构伤残,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被告共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392.93元。因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5000元赔偿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