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最终落入恢恢法网。1月18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董某(已判决)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禹州市街头流窜,寻找目标伺机进行抢夺。中午12时许,在禹州市某饭店门口飞车抢夺被害人李某咖啡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00余元及价值240元的联想手机一部。其后,被告人王某采取同样手段,在禹州市三监狱门口附近抢夺被害人张某白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600余元及价值480元索爱手机一部。
禹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