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宾凯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重大突发事件的系统治理与法治》一文中指出,紧急治理,是国家常态性治理的一个例外,但仍然属于国家总体治理体系的有机成分。就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而言,中国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是从“管制”向“治理”的转型。紧急治理的自由主义模式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甚至二元对立,而紧急治理的系统论模式则认为应该把国家和社会看成是社会诸系统之间相互支持的信任关系。常态时期培育起来的社会信任和国家能力,是非常时期紧急权行使的正当性担保。当非常时期来临,紧急权行使可以被划分为两个空间:“例行化空间”与“决断空间”。对于落在例行化空间的紧急措施,应该依照事先制定的紧急法加以规范。对于落在决断空间的紧急决策,紧急权主体作出紧急决断和执行紧急措施的内容,则应基于常态时期培育的社会信任,让国家机关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此时,法律应该保持最大程度的克制和谦抑,为紧急决断预留充足的“开放结构”。总结我国各个社会子系统在重大突发事件冲击下的应急响应过程所积累的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