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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相与析 裁判成典范

  发布时间:2009-04-27 17:10:17


【简要案情】

2001325,经被告雷某担保,被告李某向原告宋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使用期半年。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雷某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名,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李某下落不明,200744,原告找到被告雷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碍于情面,被告雷某当时口头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后又不履行承诺义务。原告宋某遂于200774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雷某偿还担保欠款2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2分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又追加债务人李某为被告,并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审理经过及结果】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44日,原告曾找到被告雷某,要求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雷某口头同意继续担保,并答应先代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被告雷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是保证期届满后保证责任的“再生”是本案的争执焦点。对此,从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期间的届满将消灭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在保证人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免责后,保证人将永远免责,而不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所以除非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即便保证人口头或书面承诺履行原保证责任,债权人也无权要求法院强制保证人履行。为此,对本案中被告的承诺,应区分是承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还是重新承担保证。从法庭调查看,被告没有书面的、重新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承诺显然是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而非新的保证,其做出口头承诺继续担保后,又不愿意履行,原告已无权要求法院强制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为此,被告的口头表示不能发生法定保证的后果,不能导致原担保责任的“再生”,所以被告雷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遂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01325日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约定月利率2分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宋某对被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送达后,原告宋某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通过庭审发现,作为主债务人,被告李某在没有免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关键是作为担保人的被告雷某,在担保期满后又口头承诺继续担保,这种情况下,其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法庭多次调解未果后,法庭依法作出了判决。回顾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主审法官深有体会:

一、要准确把握案件判决与调解的关系

司法实践证明,调解可以与判决一样实现司法正义,甚至更经济。张立勇院长要求“能调则调、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的确要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但为了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而给当事人双方造成不不必要的损失,在调解无望时及时判决,才是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中的最佳平衡准则。在本案中,主审法官面对诉讼双方巨大的分歧,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公正的作出了判决,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法析理是审判和谐的关键

本案中,原告认为保证人的口头承诺必然发生保证的效力,而保证人则坚决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对立,在审理中法官合理的行使释明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双方矛盾会进一步加剧,甚至有可能把对审理结果的不满指向法院。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在调解未果后,主审法官在书写判决时注意了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被告担保借款、口头续保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阐述,作出了明确回答,努力使当事人输赢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三、司法过程中法官要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取发展资金,已成为农村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由此带来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也随之上升。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纠纷错综复杂,要使这一问题得到公正解决,就要求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界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间和担保责任,全面准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担保合同期满后,担保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又作出口头继续担保的承诺,如何认定这种担保行为的效力?由于对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同,在个案的处理中曾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案中被告雷某应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向被告雷某行使担保权,被告雷某的担保责任依法已经免除。主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正确确定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责任期间,进而依法认定被告雷某口头续保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从而判决被告雷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依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稿件“保证期满口头续保拒绝履行引发诉讼,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和法官说法“口头承诺不能导致原担保责任的‘再生’”在《人民法院报》“析疑断案”栏目发表后,被中国法院网案件库收录,并成为法律工作者共同借鉴的典型案例

【点评】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胜败皆服,胜败皆服的前提是胜败皆明,只有胜败皆明才有可能胜败皆服。要做到胜败皆明,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具备某锐的洞察力、严谨的分析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处理结果给出自然而然、恰如其分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担保法适用中的一个难点。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届满后口头保证效力的理解多半还停留在“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层面。如何把当事人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理解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想当然认知与法律的现实规定结合起来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本案主审法官通过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深入浅出的分析,准确地判定原保证人的口头表示不能发生保证的后果,原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起死回生。经过丝丝入扣的分析,主审法官不仅准确的回答了当事人的种种疑问,并且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指明了方向。随后,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对该案的积极肯定和认同正是对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中所展现出的良好司法能力的由衷褒奖。

法律不止于文义。正如本案,机械的法律条文需要通过法官对立法目的、所蕴法理的恰当分析和理解来宣扬和启迪。对此,法官们孜孜以求。

 

 

                                  案件承办人:李国斌

                                  点    人:程建然

责任编辑:时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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