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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安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结锋和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杨国平为第三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4 10:50:4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杨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安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结锋和你们为第三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院和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承办法官:刘长印   联系电话:0374-8351021、185*****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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