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仍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泣不成声,悔不当初。
现年22岁的王某,家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就读于河南某大学,正憧憬着毕业的美好时光。然而,一个电话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2010年6月3日晚上,王某的高中同窗何某打来电话,语无伦次地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何某伙同朱某一怒之下将人打伤,公安机关正在四处侦查,想出去躲一躲。接到电话后,他心里一阵慌张,但犹豫片刻后,王某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规劝朋友自首,想到校园是最纯净的场所,公安机关难以发现,隐藏在学校应该能帮助好友躲过一劫。为了哥们义气,王某决定铤而走险,遂连夜驾车将二人接到学生公寓,打扮成学生模样,混在其中,妄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又不断打探消息,并提供500元路费供好友逃离,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能抓获归案。
提心吊胆的王某整日无心学业,后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和金钱,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寄语:一失足成千古恨。正值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本应学法、懂法、用法,明是非,辨黑白,却一时糊涂为了同窗友情、哥们义气,置法律于不顾,为自己愚昧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不容情,其教训是深刻的、沉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