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获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务正业,洗心革面,贩卖毒品再次受到法律的惩罚。3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千元。
张某系禹州市褚河乡吕庄村人,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整日和社会青年混迹于各种娱乐场所。2003年5月7日,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后,好逸恶劳的张某经济拮据,为了筹集玩乐的钱,2010年4月10日,张某指使杨某携藏毒品11包(经鉴定为3.8克),来到禹州市建材市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1包(0.5克)。杨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张某驾车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车内搜出毒品1包,经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共计9克。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达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非法持有毒品9克,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