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季松: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安诉你与王沂源、临沂得益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Ο二Ο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承办法官:齐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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