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4年12月7日,孙爱民、陈培营、张勇强三人接手神后边沟煤矿新井。2005年7月10日,报禹州市煤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神后边沟煤矿新井与苗家湾二矿经资源整合拟成立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6日,三原告作为神后边沟新井实际业主将该矿转让给郑州中煤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年12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尚欠的转让款三个月内按比例付清。2008年2月27日,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煤业公司)被核准登记并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红伟。因该转让款未依法向原告履行,原告于2008年7月8日以郑州中煤矿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和李宏伟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及结果】
原告起诉的同时提供了禹州市江洋煤业有限公司、许昌鹏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两份营业执照及担保书,申请查封被告华强煤业公司价值120万元的原煤不得买卖,采矿权、经营权不得转让,或冻结华强煤业公司或李宏伟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于2008年7月16日制作并向被告送达了(2008)禹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强煤业公司采矿权不得转让、其生产的原煤不得销售;同时由原告自行派人对被告所生产的原煤负责看管。2008年8月4日,华强煤业公司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民事裁定,其理由:一、华强煤业公司和李红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华强煤业及李红伟是案外人;三、保全申请违犯了相关法律规定:①保全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②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2008年8月12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其异议不能成立,其异议申请被驳回。同日华强煤业公司向禹州市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河南金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担保书,要求解除对华强煤业公司原煤的查封。2008年8月14日,原告向禹州市法院提交《坚决不同意金鼎公司的反担保,强烈请求查封华强公司原煤》的意见书,要求除非现金反担保,其他任何方式的反担保都不同意。诉讼期间,双方均向省市政法委和省高院多次信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督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8月22日,合议庭评议后,通知华强煤业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2008年8月23日傍晚,华强煤业公司生产矿长李某私自出售已被查封的原煤,原告方出面制止,双方遂分别组织近百人准备械斗。主审法官李敏杰得知消息,立即和庭长王俊友一起向院领导汇报。当天晚上11点多钟,禹州市法院组织50余名干警赶到煤矿,及时制止了即将发生的械斗。第二天清晨,民二庭6名干警来到煤矿,组织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干部和附近居民参加调解,共同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干警们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经过持续近8个小时的调解,到当日下午三点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均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乡镇党委政府、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该院妥善审结此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办案体会】
一、妥善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本案顺利调解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双方围绕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反担保以及具体保全事项进行了激烈的争议。对此,法官们审慎决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妥善适用保全方法不影响被告的生产,同时坚决回绝了双方不合理的要求,使案件的审理始终得以在法官的主导下顺利进行。
二、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是本案顺利调解的关键所在。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被告企图转移保全的财产干扰诉讼进程。主审法官和该院干警在深夜里果断出击,阻止了几百人可能发生的械斗,避免了一起群体流血事件的发生。同时主审法官趁势调解,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终找到了双方均能接受的意见,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双方当事人上访、多级领导关注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
【点评】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美国判例传统的影响下,经验的累积的确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经验放在中国司法的语境下考量,经验就不仅仅是指法律知识的积累,更多强调的是法官主控案件进程的能力即司法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事件审时度势的处理。本案的调解结案就充分体现出主审法官丰富的司法技巧和对诉讼进程的准确把握。
本案的妥善处理使法官们体会到,善用保全措施,对争议较大的财产纠纷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为了自己的实体权利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的财产,限制了被告相应权利的行使,并依法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合理要求予以驳回,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原则。也正是因为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才为最后妥善调解结案奠定了扎实基础。本案中,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也令人钦佩。如果承办法官没有高度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当事人漠不关心,一场群体械斗势必难免,这场民事纠纷很可能演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后果不堪设想。
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职业经历中最宝贵财富。本案中,法官们运用他们丰富的司法经验、秉承良好的职业操守,使一起受到省、市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注的案件得以和谐解决。案结事了——这才是司法的硬道理。
案 件 承 办 人:李敏杰
点 评 人:王俊友 康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