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各大商场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56岁的市民张某在超市购物时被拥挤的人群挤倒摔伤,经多次协商未果,遂于3月4日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3月15日,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禹州市法院的细致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获得赔偿金6000元。
2月9日上午,张某来到禹州市某超市购物,因为当天是促销日,商场内人头攒动,摩肩接踵。8点超市刚一开门,张某就被拥挤的人群挤进了商场,由于人数众多,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超市的工作人员把疼痛难忍的张某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经诊断造成小腿骨折,前后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药费4650元。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作为提供服务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00元。
调解中,该超市承认未能妥善维持秩序,但同时认为张某摔倒,既有其他顾客的过失,也有其自身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况且事发后,工作人员进行了及时救助,有效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官综合考虑,减轻商场的责任。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进行释法解疑,沟通双方心理,指明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没有在促销现场设置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或妥善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张某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以70%和30%分担民事责任为宜。入情入理的析法明理,使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该超市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编辑点评:商家通过丰富多样的促销活动吸引人气活跃市场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顾此失彼,只顾促销,不顾消费者权益,忽视了应有的服务质量,甚至最基本的购物环境乃至消费者的安全,那么无论对商家还是对消费者显然都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