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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旭鸽诉王自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15 15:12:1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自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旭鸽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旭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赵旭鸽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81民初38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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