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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扫黑除恶 | 王某明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16 17:12:05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王某明为首的26人犯罪集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王某明,河南禹州人,现年62岁。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明控制的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发禹州市某小区,因多次同业主发生纠纷,遂纠集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长明为首,以被告人燕某恒、韦某强、樊某刚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4起、寻衅滋事犯罪9起、敲诈勒索犯罪15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9月29日,禹州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明以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2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王某明等18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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