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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扫黑除恶|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18 16:32:52


    12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郭某喜,禹州人,现年52岁。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然与政府部门对抗,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横行乡里。该组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先后在禹州市市区及梁北镇、火龙镇等地有组织的实施聚众赌博、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3起,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9月29日,禹州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目郭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团伙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郭某喜等16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李志华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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