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卤汤煮出来的食物更“出味”,就往汤里加罂粟壳。近日,禹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刘某可,现年27岁。2017年春节前后,从郑州打工回乡后在禹州自主创业,在市区开了一家粥屋。因生意一般,为给店内卤制的卤肉增加口感,以便招揽顾客,就将罂粟壳混入卤汤中卤制熟食并售卖。
顾客齐某在刘某可粥屋就餐后,参加征兵体检,在尿检中被检测尿样吗啡异常,随后齐某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2017年8月18日,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罂粟壳约470克,并对该店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店汤汁(卤味)中检出罂粟碱成分。后经第三方检验,涉案卤汤中含罂粟碱为67.0μg/kg。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到案后,刘某可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齐某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